契约型基金是指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通过缔结基金契约(签署基金合同)的形式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并非新产品,其本质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类同。
目前我国基金发展相对来讲还比较落后,契约型基金这种基金组织形式还存在投资人与管理人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制度不健全等缺陷,存在以下潜在法律风险:
一、违法募集资金。首先,契约型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基金管理人不能为了吸引资金,大力宣传游说投资者相信其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没有任何风险,诱使投资者购买其基金份额。因为若面向社会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契约型基金就有涉非法集资之嫌。其次,基金管理人不能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管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因为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条款都是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资失败,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条款的实现。
二、内幕交易。契约型基金的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基金与特殊投资者之间的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本身的一些内幕信息如投资组合、业绩状况等事先透露给某些大客户,即“选择性信息披露”,这些大客户便可利用这些信息判断继续投资还是退出,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例如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利益链的关系。上市公司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事先向基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或避损。这种内幕交易看似有利于投资者,其实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还是投资者。
三、关联交易。契约型基金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现在,不仅会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而且还会扭曲基金净值信号和盈利信号,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基金的真实盈利状况,进而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困难。因此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来自《云顶集团优惠活动大厅基金》杂志第五期 作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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