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而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筹资者竟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公然”筹款,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让人瞠目;这又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因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导致其无法给现实以及时且准确的回应———如何平衡筹资的便捷与对投资者的保护。2012年美国通过了JOBS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为股权众筹取得合法地位开启了互联网时代融资新模式。和美国相比,我国在国家成文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出台正式有效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
证监会在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将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那么在证券法修订案颁布之前,结合JOBS法案和国情,就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重点,笔者尝试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一)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
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众筹平台必须对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投资的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投资风险教育;二是,众筹平台对拟筹资项目进行适当审核,尽勤勉义务,力争项目信息的真实、完整;三是,不对投资人进行劝诱,不对筹资项目进行夸大包装或宣传,确保投资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和喜好,自由进行投资;四是,平台自身不参与项目投资,更不能自融。
(二)明令禁止设立资金池,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一个项目的募资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在募资过程中,投资者的资金陆续进入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必须绝对保证不挪用资金,提倡并鼓励平台启用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平台应明确资金的权属,在募资期结束前资金归投资者所有,募资完成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后资金归项目发起人所有。同时,平台应建立严密的账簿记录体系,确保投资者的每笔资金与所投项目一一对应。
(三)搭建适格投资人制度
适格投资人制度已经广泛用于期货、资管、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领域中,传统的定义往往侧重于一个固定的数值,如信托产品购买的门槛是100万,但笔者认为应更侧重于比例的限制,比例的限制更适合众筹的“草根”气息,也更符合国家普惠金融的理念。
(四)建立适当的投资者保护规则
投资者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架构的搭建,二是投后管理。合法的投资架构不但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也可以让投资者便捷的行使权利,确保投资利益不受损害。目前众筹平台已经逐步淘汰代持模式,更多的采用有限合伙或直接增资入股的方式进行投资。众筹平台对投资者保护的另一重点是投后管理,即如何确保项目正常运作或企业健康发展。投后管理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异常事件的预警、重大事件的集体协商等等。及时的信息披露,还可以撬动投资者的自身资源,如人脉、技术等,为推动项目进展集聚更多的力量。
股权众筹模式不但实现了资金从储蓄者向创业者、创意企业的低成本流动,也实现了投资人对创业的“精神追求”,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国关于众筹的法律尚属模糊,相信将来《证券法》修正案的出台将为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为保持经济的活力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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