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16年7月18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该政策的出台,或将为PPP的项目家族提供一个全新的领域--其对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园区整体发展的贡献,以及全国范围内的规范化发展模式的推进,将会使其有望成为社会资本投资的热门标的。作为PPP社会资本参与主体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 通过分析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事宜, 以期对私募基金日后参与特色小镇PPP项目有所裨益。
一、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层面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重点领域投资指导意见”)“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第“(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第“(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规定:“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合作模式指导意见”)“五、政策保障”第“(二十一)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规定:“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二)国务院部委的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合作指导意见”)“六、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第“(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规定:“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以下简称“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二”规定:“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二、私募基金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的规定,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上述规定将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局限于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范围。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上述表述修改为“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 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 该修订稿通过后将为PPP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提供法律依据。
2、项目公司的国有成分
由于PPP模式中社会资本一般与政府共同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具有国有成分,并且社会资本一方本身亦可能涉及国有成分, 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动通常被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计入股项目公司方案以及后续股权投资的退出方案时将该等法定流程纳入考虑
三、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PPP项目专业化程度高, 操作过程中会面临大量风险, 成功运作PPP项目需要对其风险进行分析, 并提出解决方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PPP项目建设主要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是否如期建成并交工验收合格的风险。私募基金所投项目能否按进度如期建设并交工验收合格, 对私募基金安全退出至关重要。若项目一旦未能按期建成或交工验收, 会导致项目运营阶段的相应延后, 项目无法如期获得现金流收入, 甚至会影响政府回购项目义务的履行。
防范措施: 项目能否如期建成以及建设质量是否合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建设方, 项目公司应在招标过程中选择实力强、口碑好的建设公司;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 除了外派财务人员监管及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内部增级, 如果条件允许, 可以在法律文本中对项目公司选择的建设方的等级、资质等进行要求, 或采取一定方式将建设方纳入私募基金, 使建设方与私募基金达到利益上的一致。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考虑要求社会资本一方或保险公司提供完工担保, 由其承担承担项目成本超支、工期延误或失败的责任。
2、项目运营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实际运营情况亦至关重要。若项目运营情况不佳, 或者政府补贴资金存在总额上的限制, 将对项目如期获得现金流收入产生影响, 从而对私募基金预期的增值和收益产生影响。
防范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注资之前, 应对交易对手和项目本身进行详尽的全方位尽职调查, 对项目的运营及未来现金流收入进行财务分析和测算, 并且确保PPP项目(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的准经营性项目或者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政府的财政补贴等支出, 即“政府付费”, 已全口径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3、担保措施落实的风险。PPP项目中, 私募基金的风控操作可能涉及房地产抵押、信用保证、股权质押、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等多重风险保障方式, 存在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落实不及时的风险, 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和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 可能会遇到登记部门不同的执行标准, 存在不能办理或登记无法落实的风险。此外, 由于用于质押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账款流动性较弱, 存在质押变现难度较大、变现期限较长以及变现金额不确定等风险。
防范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保措施落实作为放款的先决条件, 并且应尽量避免采取单一的担保方式; 选择担保标的物时, 应从担保物价值优良、容易变现方面予以考虑。
4、项目管理的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仅以资金方或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与PPP项目, 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长,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项目建设方共同管理的模式下, 若项目一旦出现管理不善或管理纠纷, 会直接影响私募基金收益的实现。
防范措施: 项目合作各方应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 但不宜过多参与到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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